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桂林一涉黑团伙受审

南国今报 2019-11-26 15:48 大字

今报桂林讯(记者唐晓燕通讯员余作才黄彦铭)11月25日上午,桂林市中院开庭审理李某勇等2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案件。该案是桂林市首例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涉黑案件,预计开庭审理时间持续5天。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勇通过宴请吃喝、开包房吸毒、帮租住房屋、解决家庭困难、摆平个人纠纷等方式,笼络亲属、无业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李某勇为首,被告人吴某连、闫某林等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获取非法利益,该组织或组织成员拐卖妇女13人(其中9名是未成年人)、拐卖儿童2人、强迫16名妇女卖淫(其中11名为未成年人)、强奸2人(其中1名幼女)、强迫交易多次,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导致1人应激性精神障碍,2人怀孕流产(其中1人宫外孕),1人被殴打至耳膜受损,1人轻微伤,多人感染性病,当地旅游市场被垄断。

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还通过社会人员韦某、陶某发向时任灵川县公安局定江派出所主要领导卢宝毅、赵少华、文军交“保护费”,以逃避打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勇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拐卖妇女13人、儿童2人并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情节特别严重;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妇女卖淫;多次组织策划并威胁、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管理活动,情节严重;两次纠集人员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三次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两次容留他人吸毒;两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分别约19小时、96个小时,其间有殴打情节。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吴某连等其余23名被告人,应以参加黑社会组织的具体情况及所涉及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在25日的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因本案涉案人人数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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