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8〕17号
为进一步改善桂林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能源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桂林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未经加工成型的树木、秸秆、锯末、蔗渣、稻壳等农林剩余物)。
二、禁燃区范围
(一)灵川县及临桂、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雁山六个城区全境。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在禁燃区内,从2019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强化管理:
(一)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敷设到位的区域,严禁燃用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暂未敷设到位的区域,企业应当采用安装天然气清洁能源贮罐、输送管道等设施向锅炉供气的方式实施“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在规划、安全监管等方面条件不允许安装天然气清洁能源贮罐、输送管道等设施的企业,可以在采用专用锅炉和高效除尘设施的基础上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六、发展改革、工信、教育、环保、商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七、本通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原《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市政〔2016〕59号)同时废止。
九、其他县参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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