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治癌症违法伐林 情节轻微法院免刑罚 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有“温度”

桂林日报 2019-03-19 12:4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胡琴邓钢)灵川县灵田镇贫困户莫某,由于身患癌症急需筹钱住院治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擅自雇请他人采伐位于灵田镇大岩前村“荒头”山场上自家的林木,触犯了刑律。近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兼顾法的尺度、理的适度、情的温度,对莫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仍在住院治疗的莫某感激道:“本以为这次一定会被处理,感谢检察官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我以后一定谨记这次教训。”

据悉,莫某及其丈夫平时一同管理自家“荒头”山场上的林木。2016年,莫某被查出得了癌症,需要长期吃药和接受治疗,但莫某一家是低保贫困户,是脱贫攻坚精准帮扶对象,这场疾病对他们更是“雪上加霜”。2018年,莫某需要接受化疗,夫妻俩打算把“荒头”山场一部分林木卖掉筹钱治病,并于当年8月向林业站咨询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的事项。但由于该山场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办理采伐许可证。11月,莫某病情加重,便和丈夫铤而走险,叫来自家亲戚帮忙伐木,所砍伐林木销售后得款14000余元全部用于莫某的治疗。

案发后,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该案由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莫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灵川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灵川县检察院审核材料后认为,莫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检察院依法对莫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此案,办案检察官解释道,刑法不仅有惩罚犯罪作用,还有预防教育的作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能给他们改过自新、回归家庭和社会的机会,体现了“谦抑慎刑”的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兼顾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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