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物业维修资金逾2160万元 一房产局副股长领刑14年

南国今报 2018-12-05 16:01 大字

今报桂林讯(记者唐晓燕通讯员秦学)12月4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原灵川县房产管理局物业和维修资金管理股副股长赵某贪污物业公共维修资金2100万元一案进行宣判: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赵某2011年6月受聘到灵川县房产管理局工作,负责物业公共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等工作,2016年11月9日任物业和维修资金管理股副股长。从2012年1月到2017年10月,赵某在审核物业公共维修基金材料的过程中,通过伪造业主委员会公章、维修资金审批材料、银行电汇单方式套取公共维修资金,将套取的钱分118笔分别转账到其从朋友处借来的8个银行账户。

经广西九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赵某2012年1月至2017年11月从灵川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对公账户共转入刘某某等7人8个账户资金共118笔,金额为2160万余元。

2017年11月,因灵川县房产管理局财务人员工作调动,局领导要求核查物业维修资金的账目,赵某向其单位领导交代了套取物业维修资金用于赌博、偿还高利贷的事实,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灵川县房产局物业和维修资金管理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业主委员会公章、维修资金审批材料、银行电汇单方式套取公共维修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赵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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