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存款上亿元 数额巨大领重刑
□本报通讯员李建华记者张苑
案件回顾:
灵川县的廖某以高月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仅两年多就吸收资金1.2亿元。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7月至2016年3月,廖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其名下公司的名义,借以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发布信息及介绍、口口相传的方式,许以借款金额3%至9%的高额月息(同期一般银行贷款利息仅为本金2%的年息)返利引诱吸收存款,先后有数百人分别通过他人或直接与廖某取得联系,通过银行转账至廖某个人银行账户,两年多时间吸收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2514亿元。其中一名受害人李某因追讨800多万元集资款未果,在廖某的公司门口喝农药自杀。
经灵川县法院审理认为,廖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借其开办公司名义,以高月息回报引诱吸收存款,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取存款达1.2514亿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并发生集资参与人自杀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针对这一案例,法官解释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的廖某违法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廖某向数百人非法吸收存款高达1.2亿多元,造成他人损失数额巨大,且有1名被害人自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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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灵川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