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合伙贩毒品 数罪并罚终入狱

桂林日报 2018-04-24 11:09 大字

□本报记者张苑通讯员盘金塶

■案件回顾

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中一人还非法持有毒品。近日,灵川县法院对两名贩毒人员宣判:其中一人以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另外一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6月,佘某、李某与刘某等人在灵川县某酒店聚餐。席间,刘某拿出一部手机给佘某,向佘某换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事后,佘某即联系姓罗的男子拿冰毒,并吩咐李某去接应,随后李某从罗某手上拿到一包内藏有冰毒的香烟盒交给刘某,结果却被提前探知消息的民警当场抓获。当时民警从刘某身上查获毒品净重4.32克。在对佘某家中进行检查时,从其房间内和其女友的出租屋内查获毒品共10.51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佘某、李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佘某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佘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的佘某、李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数量达4.32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佘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达10.51克,数量较大,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法院对佘某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李某以贩卖毒品罪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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