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数十人工资 主动认罪从轻判

桂林日报 2018-04-13 12:44 大字

□本报记者张苑通讯员李建华

■案件回顾:

私营老板罗某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罗某是一名私营企业老板。2012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他承包经营灵川县某砖厂,其间因经营不善,工厂盈利不多。为此他拖欠了40多名工人两个月的劳动报酬共计28万多元。工人向该县有关部门反映罗某欠薪的情况后,2014年9月,县有关部门向该砖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罗某在2014年9月18日前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支付完毕,但到期后罗某仍未支付,写下工资欠条后逃逸。2017年8月4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承包经营灵川某砖厂期间,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依法作出以上从轻判决。

■法理评析:

灵川县法院法官解释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构成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罗某拖欠工人工资,经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后,仍拒不支付且逃匿,拒付数额达28万元,故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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