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上百人加入组织两传销头目被判刑
本报讯(通讯员石媛源韦雁记者陈晓东)以西部大开发“阳光工程”为幌子,引诱大批外地人员来到灵川县八里街参与传销组织。近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王某甲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王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查明,2011年12月至2015年底期间,王某甲、王某乙先后来到灵川县八里街从事所谓的“连锁销售”,即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两人按传销模式谎称“桂林这边西部大开发,有国家支持的一个项目叫阳光工程,很挣钱,投资小,回报大,零风险,加入这项目一至两年就可挣到1040万。”
通过编造的谎言,王某甲、王某乙引诱了大批黑龙江籍、吉林籍等地的人到灵川县八里街参与传销组织,并成为自己的下线。该组织骗取下线人员每人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一份产品取得加入资格。加入后,加入者可介绍他人加入该连锁销售,将其发展为自己的下线,呈金字塔式发展。该传销组织按照发展下线人数设立A、B、C、D、E五个层级,实行五级三阶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至案发前,王某甲、王某乙均成为该组织的高级业务员(A级),其中王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70人,王某乙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39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骗取钱财的传销活动,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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