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一男子与A公司发生纠纷,却发布视频称在同一地址经营的B公司是骗子 骂错人却拒删视频 被判处道歉并赔偿

南国早报 2021-12-23 08:03 大字

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唐晓燕通讯员戴雪晴)2021年5月,蒋先生的修理厂被人拍摄短视频并上传至抖音,配文为“骗子公司,司机朋友们注意”。蒋先生在与视频发布者唐某山协商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12月22日,桂林市灌阳县的蒋先生收到了3000元精神抚慰金,对方的道歉视频也在抖音发布。

2018年8月,蒋先生租赁他人场地开办汽车修理厂,为降低经营成本,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蒋将部分大厅租赁给广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双方共用大厅办公,并分别挂牌亮照经营。

该公司其中一项业务是提供代办网络预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报名的中介服务。2020年4月,唐某山向该公司支付报名费,随后因退费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纠纷。

今年5月22日,唐某山在本人抖音号上发布视频,视频中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单、蒋先生的汽车修理厂门面及名称,并标注“骗子公司,司机朋友们注意”等字样。这条视频的点赞数达138个。蒋先生得知后,多次联系唐某山要求删除该视频并赔礼道歉,唐某山均拒绝,于是蒋向灌阳法院提起诉讼。唐某山在领取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又在抖音上重新发布该视频,经主办法官批评教育后,唐某山删除视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唐某山因退费等问题与广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生矛盾,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纷争。在该公司已经搬离原告办公场地的情况下,唐某山发布的短视频涉及蒋先生的汽车修理厂,内容失实,语言具有欺骗性,特别是唐某山在应诉后又重新发布该视频,公然蔑视法律,且蒋先生的汽车修理厂客源主要来自周边居民,唐某山的行为造成蒋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蒋先生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唐某山不得再对原告汽车修理厂的名誉权进行侵害,赔偿原告汽车修理厂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上为蒋先生的汽车修理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核准,至少保持十天)。

唐某山不服,向桂林中院提起上诉。桂林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唐某山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确认,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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