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溺水多方有责 法院力促当场履行

桂林日报 2018-07-12 11:5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邹国良毛雪梅)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赔偿款均当场给付,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引发新的矛盾。

2015年,灌阳县某局将灌阳县某自然村的土地整治项目发包给某公司施工。在实施田间道路工程过程中,为解决工程材料,经灌阳县某村民委员会同意,某公司使用机械设备在该村的河道挖取河沙和石渣,并疏通河道。取沙后,某公司未采取相关平整措施,致使该河段形成多处深水坑。2016年6月4日,文某之子文甲与文乙、文丙一同来到河边,并从施工地段进入河边玩耍,玩耍过程中文甲的鞋子掉入河中,文甲跳入河中捡鞋子,不幸溺水。文乙、文丙因害怕未作报告,各自回到家中。当晚,文乙、文丙在文某寻找文甲时才说出文甲溺水之事。文某认为,灌阳县某局、某公司、灌阳县某村委会、文乙、文丙的行为与文甲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决五被告共同赔偿其266832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村民委员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文乙、文丙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某公司、某村民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因分歧太大无法当庭调解。庭后,主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多次与各方当事人电话沟通,详解案情分析责任,才得以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当事人以调解为手段拖延履行或调解结案后拒绝履行,主办法官再次提出要求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当日履行完毕,当事人欲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履行遭到否定,于是,当场履行的操作又陷入僵局。主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再次耐心、细致向各方当事人讲解抗拒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法院对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各项有力措施,最终,赔偿义务人同意了当场履行,某公司、灌阳县某村委会、文乙的监护人和文丙的监护人共同赔偿了文某10万余元。

在攻破执行难的决胜阶段,为助力攻破执行难,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调解案件时均力争当场履行以达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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