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初中女生在校中毒致残 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担责两成

南国今报 2019-08-20 19:25 大字

2015年5月26日,桂林恭城瑶族自治县城厢中学初一女生小悦,吃了同学罗某买回来的食物后,两人突然呕吐昏迷。罗某次日出院,但小悦治疗3年多后还是留下身体三级伤残……

事后,小悦父母将学校告上法院。日前,案件有了新进展。

女生离奇“中毒”,住院三年之久

据小悦母亲刘女士回忆,事发当天,小悦的同学罗某去食堂买了烧饼,又去学校商店买了火腿肠、桃子、午后奶茶和一杯粉红色的水。

两人吃完后均出现呕吐昏迷的症状。经抢救,罗某于第二天出院。小悦则被紧急转到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直到6月23日才醒过来。

2016年9月19日,小悦在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做康复治疗。  本文图均为 南国今报微信公众号 图

据桂林市疾控中心对两名女生呕吐物检测结果显示,呕吐物中砷含量异常偏高,疑似为摄入了砷含量较高的食物。

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小悦的病情诊断为急性砷中毒、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和消化道出血等9项诊断。

从2015年5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小悦在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4次,共住院1310天。

对于此事,恭城警方经调查,排除他人故意投毒、下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投毒案,至今未立案,也未能确定小悦是因何种物质引起中毒。

家长起诉学校要赔偿

小悦父亲黄先生说,好好端的女儿突然在学校疑摄入了砷含量较高的食物引起中毒,女儿住院治疗3年多,家里还欠下一大笔医疗费。

经鉴定,小悦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混合型失语构成三级伤残。事后,黄先生将学校告上法院。

小悦目前的日常生活,完全靠父母护理。

小悦目前的日常生活,完全靠父母护理。

2019年4月23日,恭城法院审理了小悦的案件,因城厢中学已撤销,原学校事宜移交给恭城民族实验中学处理,被告变成了恭城民族实验中学。

原告诉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

原告在住校期间发生中毒,学校在学生用餐方面未尽到其应尽的管理职责,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8项共计186万余元。

恭城民族实验中学称,小悦在校期间发生中毒,没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发现小悦在校发病后,及时送小悦到医院救治,垫付了10万余元医疗费,对其因病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义务。

恭城法院判决学校担责两成

2019年8月6日,小悦父亲黄先生收到恭城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法院认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样负有相应的管护职责,小悦在原城厢中学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中毒状况遭受严重人身损害。

虽然公安机关排除他人故意投毒、下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未确定毒物具体来源,但仍反映出学校对校内食品安全的监管确存在一定不足。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学校承担20%的责任较妥。判决恭城民族实验中学于判决生效30内给付小悦49.8万元,驳回小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8月18日,黄先生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桂林中院。

(原题为:《广西一初中女生在校离奇中毒,伤残住院3年!家长状告学校,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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