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流窜两广 盗剪高铁电缆线成员相继落网,在逃男子自首获缓刑
柳州讯39岁的河南人戚某某参与流窜广西盗剪价值数额巨大的高铁电缆线,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近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对戚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戚某某系河南省上蔡县杨集镇戚老村农民,流窜在铁路线上,于2015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与冯某成、陈某某、冯某雷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广东广宁县行驶至广西恭城高铁站附近贵广客专K514+280M至514+605M处,盗剪高铁回流电缆线416米,戚某某负责将盗得的电缆线剪成1至2米后装车,四人返回广宁县,冯某成在广宁县销赃得款分给戚某某2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688元。
同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戚某某又与冯某成、冯某雷、陈某、覃某驾车从广宁县来到广西钟山县红花镇两安特大铁路桥贵广客专K553+542M至K553+836M处盗剪价值46500元的高铁回流电缆线500余米,戚某某同样负责剪线装车,之后共同驾车返回广宁县由冯某成销赃得款,分给戚某某3000余元。
综上,戚某某共参与盗剪高铁电缆线两次,盗得电缆线价值共计85188元,数额巨大,分得销赃款5000余元。同案人的其他人先后被捕,被广宁县法院和柳铁运输法院判刑。戚某某在逃。
今年2月10日,戚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向河南省上蔡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戚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并退出销赃款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戚某某盗窃罪名成立。戚某某参与盗窃高铁电缆线,数额巨大,依刑法第264条,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罚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退出全部分得销赃款,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符合可以宣告缓刑条件,遂依法当庭宣告前述判决。判决已生效。(吴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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