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扩大采石场开采范围 非法占用农用地 荔浦一采石场承包者获刑

桂林晚报 2020-04-09 09:56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周晓航记者陈晓东)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荔浦一采石场承包者郑某擅自扩大开采范围,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30余亩,其中26.49亩土地类型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郑某是广西平南县上渡镇人。荔浦福旺达采石场于2008年成立,当时为多人合伙经营,并向广西林业厅申请核发开采面积为0.6780公顷的农用地。2014年间,采石场负责人赖某将石场的其他股份收购,成为石场的唯一股东。2015年底,被告人郑某开始入股投资该石场与赖某共同经营。2016年9月,郑某独自承包该采石场进行开采经营,并向赖某支付承包费。经营过程中,郑某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扩大采石场开采范围。

经鉴定,截至2018年3月,该采石场已经在杜莫镇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共计30.45亩。其中,非法占有的26.49亩土地类型为灌木林中的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中的水土保持林;非法占有的3.96亩土地类型为灌木林中的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中的薪炭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2018年9月4日,郑某主动到荔浦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荔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结合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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