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法院公布三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平南讯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三例法院已作出拒执罪判决的典型案例。
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无法执行典型案例。申请人方桂某与被执行人方恒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平南法院判决方恒某赔偿54736.16元给方桂某。判决生效后,方恒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其刑满释放后为逃避执行,将其名下的日产轩逸牌小轿车过户到他人名下,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9年12月31日,经法院审理认定:方恒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致使无法执行典型案例。申请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南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某归还欠款185000元并支付利息给蔡某某。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故意隐匿房产又将钱款用于购买小汽车,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吴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代其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被执行人拒绝交付指定的交付车辆致使无法执行典型案例。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南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周某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仍拒绝履行执行义务。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有长城牌汽车和丰田牌汽车各一辆。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车辆,要求周某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5日内将上述车辆移交至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周某某对法院执行裁定书置之不理,并拒绝履行执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仍拒绝履行交付车辆义务,具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属于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陈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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