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隆“3.23”杀人案凶手被执行死刑

贵港日报 2019-08-11 11:23 大字

平南讯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的死刑命令,被告人彭佳盛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8月6日上午,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贵港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佳盛与被害人彭某欢(男,殁年2个月)均是平南县镇隆镇周塘村村民,二人是叔公与侄孙关系。彭佳盛因琐事与被害人的奶奶发生矛盾,遂产生报复歹念。2017年3月23日,彭佳盛以抱彭某欢为由,将彭某欢骗至手上后,随即用力将彭某欢摔在水泥地面上,致彭某欢头部撞击地面而受伤。同日14时50分,彭某欢经抢救无效死亡。

贵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佳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佳盛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法院根据被告人彭佳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彭佳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平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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