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中院宣判平南上上酒吧股东涉黑案三十四人获刑,其中二人死缓二人无期

贵港日报 2018-12-06 11:5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杜媚)12月3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南县上上酒吧股东张某、张某旗等3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张某旗等22人被判决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张某瑜等12人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等。

法院判决张某、张某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6个罪名中的数罪,分别判处2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林某、吕某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等5个罪名中的数罪,分别判处2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范某荣、林某华、吴某明等另外18名涉黑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等5个罪名中的数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罚金;判决张某瑜、李某海等其余12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中的一罪或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3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张某、张某旗等34名被告人均是平南县人,被告人张某旗于2008年开始通过借钱治病、合开赌场、为服刑人员提供生活费和出狱接风、帮人找关系解决事端等方式,先后笼络了被告人林某、林某某、吕某杰等人追随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张某旗为首的团伙通过实施赌博、开设赌场、为赌场“看场”“望风”、故意伤害他人、干扰和插手民间纠纷、共同经营等行为或方式维护团伙关系及生存发展,逐步扩大势力范围和经济基础,于2016年3月正式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通过邀请参与董事会管理、入股经营等方式,吸纳被告人张某旗、林某、林某某、陆某、范某荣等人成为上上酒吧的股东或董事,实现了对上述人员的控制管理,与被告人张某旗共同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通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入股上上酒吧、开设赌场、容留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方式,聚敛的财产不低于200万元,并将所得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多次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容留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造成了1家采石企业停工、1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该组织插手民间纠纷,干扰、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同时,该组织的犯罪行为让平南城区的群众产生了极大的恐慌心理,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34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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