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邻居帮取钱 邻居一去不复返

桂林晚报 2018-11-09 10:19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晓东通讯员邓志芳叶鎏华)荔浦县男子黄某出于对“热心”邻居陈某的信任,委托其到银行帮取钱。结果,陈某取钱时起贪念,将黄某卡内余额取出后一去不复返。昨日,记者从荔浦县人民法院获悉,这位“热心”邻居陈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今年56岁的陈某是贵港人,在荔浦县以捡破烂为生,案发前租住在荔浦老车站附近,与黄某为邻。2016年,黄某腿脚受伤,陈某经常去帮忙做些事情,为此,黄某对这位邻居颇为信任。8月21日14时许,因腿脚行动不便,黄某便委托陈某帮忙到银行取1000元用于支付药费,并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陈某。

拿到银行卡后,陈某来到荔浦县荔城镇荔平路某银行自动柜员机前,由于自己没文化不会操作柜员机,在请他人帮操作时,陈某看到银行卡内余额有6000余元。这时,起了贪心的陈某便请他人帮忙分两次取出银行卡内6000元。随后,陈某将银行卡丢弃,离开了荔浦县。

见陈某取钱迟迟未归,也联系不上了,黄某立即报了案。今年7月1日,陈某在平南县被荔浦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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