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法院向黑恶势力“亮剑”“龙山帮”17人坐上被告席

贵港日报 2018-11-01 11:13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伟玲通讯员陈雪梅)10月29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韦某柱等17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7个罪名一案。该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平南法院审理,平南法院院长覃干义担任审判长。当天,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政法干警及各界人士代表共130多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上半年,韦某柱占用贵港市区某小区楼房,成立了万某通酒业经营部,以此为据点,收藏大量砍刀、铁棍等作案工具,并通过提供食宿、发放工钱、免费吃喝玩乐以及出面摆平事端等方式,招揽一大批违法劣迹人员,形成了以韦某柱为首,黄某江等4人为骨干成员,韦某旭等12人为积极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韦某柱于2007至2008年期间,伙同他人以“龙山帮”自称,多次在贵港城区的某KTV、某百货商场等多处商业场所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于2009年9月被判刑6年6个月。2013年12月,假释出狱的韦某柱不思悔改,表面经营生蚝、啤酒生意,背地里纠集被告人廖某等人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恶意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3月,韦某柱假释期满后,多次公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柱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参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韦某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韦某柱均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组织、指挥全部犯罪处罚。

因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预计庭审将持续5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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