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洗钱服务 两犯锒铛入狱

贵港日报 2020-08-16 10:22 大字

本报讯近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为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提供洗钱服务的案件,判决龙某荣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杨某颖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龙某荣是涉毒犯罪嫌疑人甘某琳的朋友。2019年9月至10月,龙某荣明知甘某琳贩卖毒品获得资金,为协助甘某琳隐瞒毒资来源,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他提供1张银行卡和1个微信账号给甘某琳用于收取和转移毒资。

杨某颖为吸毒人员,经他人介绍认识甘某琳。为免费得到甘某琳提供的毒品,杨某颖利用其在加油站便利店工作便于套现等工作便利,通过银行卡刷卡、微信转账、支付宝支付等方式接收并套现甘某琳毒资6200元,然后通过现金交付或微信转账等方式转给甘某琳。

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科长卢延清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洗钱是一种明知资金来源为非法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金融便利,使其合法化的犯罪行为。其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以高利诱惑他人,利用现代金融便利掩盖将犯罪所得合法化。龙某荣、杨某颖被判犯洗钱罪,是因为他们为毒品犯罪资金提供支付结算便利掩盖资金来源性质。

在此提醒市民,为预防洗钱犯罪,在日常金融活动中,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远离网络洗钱。(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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