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将消毒品当药品宣传被提起公益诉讼
港南讯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某大药房存在将消毒产品当做药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近日立案调查。
港南区某药房在店内外张贴海报进行某喷雾剂宣传,内容有:“感快喷,专攻久治不愈鼻炎……”而该产品其实是西安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清洁、抑菌卫生产品,用于流涕、打喷嚏、呼吸不畅等不适人群的清洁抑菌、护理通畅。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号为陕卫消证字号,是消毒产品,不具备治疗效果,不能替代药品。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该大药房对某喷雾剂的宣传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违反了上述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港南区检察院认为,该大药房将消毒产品当药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易使不特定人群的鼻炎未得到及时治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案件检察官立即与对此负有监管职责的港南区卫生健康局进行沟通,建议其对该大药房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之后,该局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对该大药房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只是一种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去除环境中病源微生物,而不是用药理学或免疫学的方法治疗或诊断疾病的药品,切勿用消毒产品代替药品来治疗疾病。而将消毒产品当药品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威胁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罗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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