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要讲究 维护权益有章法
【案情介绍】
近日,覃某敏来到覃塘区司法局咨询。其在某红砖厂做泥水工,每天工价300元。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2日,该厂欠其8900元,该厂负责人已经不和其联系,也不愿意参与任何调解。覃塘区司法局了解情况后,当场建议覃某敏起诉至法院,并为其指派律师承接该案。
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欠条。证据不足,覃某敏最终放弃了起诉,只能通过继续找某红砖厂负责人协商等自力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评价】
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经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一方权益受到侵犯时,就无法更好地得到法律保护。同样是维权,签订合同确定劳务关系与否在维权方式、途径和结果上差别很大。案例中,覃某敏出于“不能问太多、要求太多,否则老板不用我”的考虑,老板没提到签订合同,自己就不敢提出签订合同的要求,导致老板欠资、不愿参与调解、躲起来时,自己束手无策,出现维权艰难的情况。
劳动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一经签署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法律保护双方的合理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单方面的随意变动。订约双方在正常情况下依约行事,有利于顺利实现各自的权益。对劳动者而言,在付出劳动之前,最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工单位提出签订合同的要求,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而言,签订劳动合同即是权利也是义务。可以约定一些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又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条款,所以签订劳动合同也是用工单位的自我保护。用工单位抱着不签订合同,很多义务就不用履行的想法,是大错特错。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一样需要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同时还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一个企业要走得稳、走得远,就要有社会贡献价值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林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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