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酒驾出事故车主未投保亦担责
江某酒后驾驶江某志所有的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撞伤朱某,朱某遂将江某、江某志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江某、江某志连带赔偿朱某经济损失20280.91元。
2019年9月14日晚,江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高某,行驶至港北区建设路鲤鱼湾小区路段时,与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江某、王某和高某受伤及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朱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王某和高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朱某受伤治疗,用去医疗费4104.91元。
另查明,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江某志,摩托车逾期未检验,未投保交强险。
朱某因索赔未果,遂将江某、江某志诉至港北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280.91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江某、朱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实,并确认侵权人江某应承担50%的责任。对于朱某的损失,江某志作为摩托车登记车主,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当投保义务人江某志与侵权人江某不一致时,江某与江某志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江某与江某志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朱某所主张的损失20280.91元均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内,故法院依法判决江某与江某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江某酒后驾车撞伤朱某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对朱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摩托车车主江某志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朱某请求投保义务人江某志和侵权人江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黄丽丽陈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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