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现场被烟花炸伤,谁担责?

贵港日报 2020-05-17 11:43 大字
程静

2019年11月29日,黄某到朋友家参加结婚典礼。当晚,黄某在与朋友的家人一起燃放烟花过程中,被烟花喷到脸上和手上,造成其眼部、面部、手部受伤。经医生诊断,黄某左眼眼睑裂伤;左眼泪小管断裂;左颜面部皮肤裂伤;右腕和手二度烧伤。2020年3月11日,经鉴定,黄某左眼因外伤所致视力为0.3,不可矫正,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黄某受伤后,举办婚礼的朋友家向黄某支付了15000元。黄某认为,造成事故的烟花,没有标明产品合格证明、生产厂家和厂址,也没有任何燃放说明,属于不合格产品,销售烟花的某杂货店应当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某杂货店则认为其销售的烟花没有质量问题,黄某受伤的根本是其燃放方式不当,在燃放烟花时没有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某杂货店赔偿黄某2万元后,便拒绝再进行赔偿。黄某到覃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杂货店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0项经济损失共计102875.9元。

第一次调解时,黄某坚持要求某杂货店再赔偿其7万元,而某杂货店则只同意再赔偿2万元,由于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第二次调解,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某杂货店同意再赔偿黄某5万元,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领取调解书后十天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本案中,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产品包装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特别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包装必须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某杂货店所销售的涉案烟花,属于易燃、易爆及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品,其包装不仅应当具有中文说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更应当对产品特性、燃放方法、注意事项等进行中文警示说明。而涉案烟花筒外层除有一段英文外,未印写任何中文燃放说明、危险提示以及药量成分、生产厂家等相关文字或图案,不具备合格产品流向市场的基本要求。涉案烟花作为“三无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存在警示缺陷。而正是因为涉案烟花没有燃放或警示说明,导致原告在燃放涉案烟花时,误认为两根引线均需点燃烟花才射出而疏于避让。其是在点燃第一根引线的合理时间内去点燃第二根引线时,被射出的烟花喷到眼部、脸部造成受伤。因此,黄某受伤与涉案烟花的缺陷存在因果关系。某杂货店作为销售涉案烟花的销售者,未指明涉案烟花的生产者和供货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其次,烟花爆竹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为避免伤害,燃放之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方法,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烟花爆竹本身所具有的一般危险性,在燃放之时应尽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在燃放烟花并在点燃一根引线的情况下,仍然将面部置于烟花喷射方向覆盖范围内,进而导致烟花往空中喷射时伤到脸部,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亦应对其自身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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