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更高质效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机制

贵港日报 2020-04-23 10:48 大字
陈毅清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司法机关通过互联网平台以竞价的方式实现拍卖标的物的网络化。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背景下,如何借助网络司法拍卖兑现“法律白条”,这是人民法院亟需回答的时代课题。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及其必要性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主战场。通过网络平台,扩大竞拍范围,借助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排除拍卖过程中的不当干扰,减少“围标”“串标”等现象。二是以提高拍卖物价值为核心。借助于网络平台,增加拍卖信息的公共获取量,竞拍参与范围广;充分利用市场优势,提升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最大限度保护被执行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三是以提高拍卖效率为出发点。法院通过网络直接拍卖标的物,减少中间环节,提升了拍卖效率。四是以分权制约为手段。将拍卖划分为若干流程,对不同环节的权责进行科学划分,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将拍卖的流程管理细化到末端,建立了法槌与拍卖槌之间的“防护墙”。五是以全程公开为表现。从拍卖公告到报名、竞价,拍卖过程在网民的围观下进行,拍卖全程完全公开,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在阳光下运行,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

基于以上特点,网络司法拍卖的必要性体现在:其一,对公权力的识别反思。传统的委托拍卖未体现法院的主导性,将拍卖的大部分工作交由拍卖机构完成,颠覆了司法拍卖的公法属性。网络司法拍卖以法院为主导,从决定是否网络拍卖,到拍卖的完成,各环节均在法院的主导下完成,契合了拍卖行为的公法属性。其二,扩大社会公共选择的权利。媒体调查显示,九成以上参与者认为网拍现象是时代趋势,近七成的网友愿意参与网上竞买涉诉物品。其三,保障改革的公正性。网络司法拍卖对角色设定、权责分配等方面都进行了科学的规定,强化了权力的制约,确保了拍卖过程的公开公正,使腐败的阴霾无处藏身。其四,符合经济效率追求。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相对成熟之后,当事人、司法成本支出都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拍卖物溢价率趋于稳定,符合最优的经济效率原则。

二、网络司法拍卖改革的功能限度

1.案件范围之限度。并不是所有的标的物都适合网拍。对于标准化、通用型的动产及不动产,如房产、机动车等,经过价格评估确定保留价后适宜网络拍卖。而对于“非标准化”的物品,比如珠宝、字画,仅凭网络展示难以鉴别其实际价值,故此类标的物更适宜传统拍卖。

2.人员、地域之限度。网络司法拍卖对执行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不少地区的法官未领会到网络拍卖的优越性。又因各地的地理环境、经济状况多有不同,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还应与各地的地域特点相适应。

3.拍卖效率之限度。网络具有虚拟性,司法网拍虽然是实名认证,有保证金违约处罚条款,但交纳的保证金太少,加之实际路途遥远,竞买人的心理诚实程度远低于传统的现场拍卖,拍卖物在网络上拍卖“成交”后,常常因竞买人反悔而未办理成交结算手续。

4.拍卖效果之限度。网络司法拍卖受制于网络平台影响范围的局限性,拍卖物的溢价率未能得到很大提高。相比传统拍卖,网络拍卖未能发挥拍卖师现场掌控、时机把握、心理拿捏、生势造势等作用,导致部分拍品在成交率、溢价率方面均不够理想。

5.防范权力寻租之限度。以网站平台本身为例,网站作为计算机数据的所有者,完全有修改数据的能力,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外界很难阻止网络平台进行自我交易或者与多方进行恶意串通。

三、推动网络司法拍卖效率和效果的双向提升

(一)推行拍品分流,完善立法规定

1.明确拍品性质分流标准,减少网拍适用随意性。确立拍卖上网优先的原则,如不进行网上拍卖,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向上一级法院报备。

2.网络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双轨并行。两种拍卖方式因其本身各有优势,均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推广。

3.健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多次流拍的标的物,可由拍卖方确定一个最高价,根据是否有竞买人愿意出价而依次降价,直到有竞买人愿意出价而完成拍卖。对于升值空间大、供不应求的标的物,首先确定一个开标日期,在开标日之前,接受所有竞标者的秘密报价,每个竞标者只有一次报价机会且不得修改,最终在开标日揭晓所有竞标者的出价,价高者中标。

(二)加强网络技术支撑,合理配置司法运行资源

1.加强技术支撑。通过技术手段确保网络平台的稳定性,提高网络风险防范意识,加大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投入,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将网络司法拍卖的风险降至最低。

2.合理配备司法运行资源。首先,通过业务培训、人员抽调、评估管理等方式,全面提高法院司法拍卖队伍的素质,以保证司法拍卖的“专业性”。其次,加强专项经费保障,所需要的摄像、扫描、测量、绘图、计算机等工具应当列入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第三,加强对网络平台建设的监督与指导,建立与拍卖协会、网络平台的对接联动机制。

(三)科学划分流程环节,优化拍卖权力配置

1.网络拍卖程序的启动,由执行法官负责。

2.拍卖机构的选定,由法院司法技术机构确定。

3.网络拍卖的实施,由受托拍卖机构主持并负责,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法院自行拍卖则由法院自行负责。

4.拍卖过程审查监督,由执行法院负责。执行法院的具体监督事项包括对拍卖的全程进行监督,从确定拍卖机构到起草拍卖文书、发布拍卖公告,再到竞拍人资格的异议确定,竞拍过程中依法决定拍卖的中止、撤回、终止。

(四)强化流程考核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1.量化评价细则,建立考核系统。针对各个环节人员与工作的特殊性,通过制度文本将拍卖各流程环节的效率与效果指标进行量化、分解,重点对网络拍卖使用率、成交率、溢价率、公开程度等指标进行针对性的评价与考核,建立奖惩机制,调动全体执行拍卖人员的积极性。

2.畅通信息反馈,实行优胜劣汰。协调拍卖协会建立与法院考核系统相对应的数据系统,法院可根据拍卖活动实施的成效对受托机构进行评价并反馈行业协会,实行末位淘汰。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拍卖业务、弄虚作假操纵竞价的拍卖机构予以永久性除名。加强网络平台的资质管理,会同行业协会对网络平台的运行情况予以监督、评估,发现不当行为及时责令整改。

3.加强拍卖公开,接受外界“挑刺”。执行法院应当在执行信息平台上永久公开拍卖案件的指标信息,接受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竞买当事人的监督,让司法拍卖在阳光下进行,为网络司法拍卖添加“防腐剂”。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学士,现为市中级法院法官助理。此文荣获2019年“法治贵港”征文活动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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