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令”撑腰 “神器”助取证 覃塘区人民法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李倩韦松青
为节省案件调查取证时间,加快案件审理进程,近年来,覃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作中,合理运用律师调查令,着力解决实践中的取证难问题,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一“令”破解取证难
“黄法官,您好!我父亲的案,我如何才能查找到更有力的证据?”
“建议你和你的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当时的报案笔录。”
覃塘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黄保昌审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原告陈某的父亲于2018年9月在被告某公司的船上工作时突发疾病,被同事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其父生前任职于某公司,担任船长职务,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于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死亡条件。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拒不承认陈某父亲是其公司员工。陈某父亲死亡之后,公安机关对有关证人作有调查笔录,而原告无法取得,故陈某的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报案笔录。覃塘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指定原告陈某的律师周律师、廖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到广州某派出所调查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原告律师持此令顺利调取了证据材料13份,对案件的审理起了关键作用。
据悉,《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证据。但在实践中,存在人为的阻力。如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可有效减少人为阻力,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从而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
助力攻坚节约资源
“调查令”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覃塘区五里镇韦女士,婚后长期遭受丈夫吴某的家庭暴力,期间曾向派出所报案。韦女士向覃塘区法院起诉离婚,需提供证据证实其长期遭受丈夫家暴。韦女士的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顺利调取了韦女士的报警记录及调查笔录。
律师调查令,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案件线索时,法院支持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而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因案件取证需要,可由当事人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承办法官经过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律师令。律师可以持调查令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涉案当事人或者机构的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灵活运用促进办案
“法官,我和他已经不可能和好了,我怀疑他在南宁买有一套房子,我想让我的律师去取证。”陈女士说,他与丈夫长期异地分居,感情已无和好可能。陈女士向覃塘区法院起诉离婚,为查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陈女士的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相关部门调查当事人丈夫的房产记录。
律师调查令实施以来,覃塘区法院院根据案情需要实施,既保障了法官的中立地位,又体现了对律师的尊重,同时调动了律师自行调查证据的积极性,为案件公平公正审理营造了良好的司法氛围。
结合当前形势,律师调查令制度是对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有益探索。目前,覃塘区法院共签发律师调查令15份,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取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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