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时,这些“坑”别再踩了

贵港日报 2020-03-21 10:01 大字

本报记者梁春梅

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售后服务……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话题。

在疫情防控期间,贵港市各级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围绕“凝聚你我力量”这一主题,利用微信、官方网站、“云上3·15”直播活动、电视、报纸、LED屏幕、市场电子宣传显示系统等宣传手段和方式,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凝聚社会共识,凝聚消费者共识,凝聚经营者共识。同时,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贵港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共接到投诉、举报案件7352件,办结率达到100%。其中,今年1月24日至3月16日,接到涉及疫情投诉举报977件,办结977件。

3月16日,在市市场监管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列举了最近一年多的四大投诉热点问题。

“定金”与“订金”之困

2019年1月10日,市民覃先生拨打12315热线反映,其前两天到港北区某汽车有限公司交付1000元订金订购车辆,第二天因其本人原因,告知商家不购买订购的车辆,要求退还订金,与商家协商未果。

2019年5月17日,市民范女士投诉,称其一个月前在城区某车行交了1万元定金定了一辆汽车,前几天车辆回到店里商家通知前往提车时,她不想要了,要求帮索回定金。

“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但大有区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指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定”意味着确定,范女士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时间提车,提出追回定金无法律依据;而市民覃先生交的是“订金”,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交付订金,含预订的意思,若交付方反悔,收订金方应将订金退回。

分期付款消费,请多留心眼

2019年11月,市民杨某投诉,称其在手机专卖店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台价值2400元的手机,首付250元后,销售员让其签一份分期付款的协议,告诉他每个月从银行卡扣270元,杨某没有多想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回去后才发现合同上写的是分12期还清,首付和分期款合计3490元,比手机实际价格高1090元,感觉自己被商家忽悠了。

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类维权案件,消费者往往难以提供被欺诈的证据,因为消费者在签订分期付款的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均已明确列出。建议消费者在分期购物时,仔细看协议条款再签字,对商家做出的承诺最好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写下来,为日后维权留存证据。

疫情防控期间,

口罩价格与质量问题成投诉焦点

据统计,今年1月24日至2月1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共接收涉及疫情投诉举报咨询605件。其中,受理口罩等防护物资投诉举报咨询244件,办结244件,办结率达100%,占涉及疫情投诉举报咨询总数的40.33%。口罩价格与质量成为日前投诉的焦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群众急于购买口罩等抗疫防护用品的心理在网上诈骗,请大家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切勿相信网上不明售卖信息,直接向私人微信、支付宝等转账,以免上当受骗。

孩子自己玩游戏充值能否维权?

今年3月3日,市民王女士向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反映,其小孩用手机玩网络游戏,充值游戏装备3000多元,希望有关部门帮助她维权。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该中心接到类似投诉27件,涉及金额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块。

该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家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虽然说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游戏充值数额巨大,远远超出了其判断识别能力,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只要家长事后不同意或不追认,都应属无效。家长事后向游戏公司要求退款的行为是依法且正当的,游戏公司应及时将充值金额全部退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家长难以举证是孩子自己操作的游戏并充值这一事实,因此往往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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