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5号

贵港日报 2020-02-10 10:27 大字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令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本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单位必须按照“织牢防控网、阻断传播链”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企业实行法人负责制,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定复工疫情防控责任书。各企业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各项防控工作措施均须细化分解到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层层压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确保各项防控工作都能按要求落实到位。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人专班负责本单位人员返岗、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堵住疫情输入输出,坚决防止疫情在本地区、本单位扩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前,按照《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要求,提前对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宿舍、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和职工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杀防疫。返岗、复工后,每日中午、下午下班后均须对办公区、生产作业区、设备、电梯、楼道、食堂、会议室、宿舍等所有公共场所进行杀菌消毒处理,并建立消毒台账。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返岗、复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在返岗、复工前,对全部上岗职工的健康状况、假期出行和参加聚会情况逐人进行统计核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返岗、复工后,必须落实专人每天上班前对职工进行体温测量,询问职工有无乏力、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实行台账管理,随时掌握职工身体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隔离观察,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对目前仍在疫区的有关人员通知其暂不返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设置防疫隔离区,对出现感染症状的人员先行隔离。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产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属地人民政府集中安排。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降低工作区域内人员密度,职工的工位间隔要拉长,尽量每人保持在1.5米以上。减少接待外来人员。集体住宿要尽量降低人员密度,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按标准规范消毒。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督促职工参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要按标准设置带有明显标识的废弃口罩专用箱,由专人管理并加强消毒。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尽量减少或避免举办大中型会议、聚集性活动。如确需召开会议,人数必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控制参会人数和范围。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实行分餐制,戴口罩排队取餐,减少人员聚集,严禁在食堂集中用餐。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必要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等物资的配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组织防控知识培训,增强职工防疫意识。有条件的单位提倡使用专门车辆接送职工上下班。

九、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做到及时、真实、准确,严禁迟报、少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防控措施,自觉落实所在社区关于防控工作的具体要求,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对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等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接此令后,要结合实际迅速落实到位。

贵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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