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检察院荣获“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
港南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表彰第十七批自治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决定》,港南区人民检察院荣获第十七批“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
该院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契机,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立足检察工作,狠抓班子、队伍、业务建设,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开创了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石玉芳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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