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民政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作废的公告
贵港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作废的名单贵港市壮拳俱乐部等3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详见附件)因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不按规定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市民政局已对这3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截止目前,这3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将登记证书和印章全部缴回我局封存。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我局公告贵港市壮拳俱乐部等3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含正、副本)和印章作废。请这3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见报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附件:贵港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作废的名单
贵港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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