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诋毁名誉 男子赔钱道歉
港南讯近日,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诋毁商家名誉的恶意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被告王某因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并在其注册的抖音号发布视频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的名誉。
原告是港南区某手机经营部和港南区某手机店,两手机店的经营者是雷某和苏某,两人是夫妻关系。被告王某因手机屏幕损坏于4月8日、8月9日先后到雷某的手机经营部和苏某的手机店更换屏幕。8月15日,王某的手机屏幕无法显示。次日,王某把手机拿到店里,要雷某夫妇退还维修费。苏某告知王某手机屏幕不保修。于是,王某用其注册的抖音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两段视频。第一段视频拍摄了原告的经营场所,称两家黑店是同一老板。第二段视频称某手机店好黑,换手机屏幕总是一个星期又坏,且不保修。为此,两原告将被告诉至港南法院。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一段视频在抖音平台播放271次、点赞11次、转发2次,在今日头条上亦存在该视频;第二段视频在抖音平台播放2.1万次、点赞17次、抖音平台评论17条,今日头条评论15条。看到视频后,苏某联系王某,认为王某发布的视频侵权,要求予以删除。王某随后删除了第二段视频,第一段视频于8月22日删除。
法院认为,被告在未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在其注册的抖音平台短视频中发布有关原告经营场景的视频,发布的视频文字出现“黑店”“好黑”等不良字眼,且在评论区中呼吁“修手机不要帮衬”,评论中亦出现“多谢曝光”“我们支持你”等负面评论。可见,被告在主观上具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对原告的社会评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网络上的言行负责,随意散布、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或任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周游刘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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