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贵港日报 2019-12-27 14:00 大字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邓平答记者问(记者覃光英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刚答记者问(记者覃光英摄)广西日报记者提问(记者覃光英摄)一、问:条例有哪些体现贵港特色的规定?

答(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邓平):在突出贵港特色方面,主要有八个方面:

(一)明确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对城市道路管理进行立法,在广西14个设区的市中贵港市是第一个。条例的制定明确了城市道路的管理范围,解决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维修、路政管理等职责不明确的困扰,可操作性强。条例第三条采用列举方式明确城市道路范围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贵港市管理实际需要,将道路规划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移交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产业园区道路、非政府投资并承担公共交通功能的道路,这三类道路纳入城市道路范围进行管理。

(二)设立编制实施发展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制度。第七条对城市道路专项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主体予以明确,并对编制的程序作出规定。通过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前瞻性和科学性,推动城市道路建设有序进行。

(三)明确建设原则要求和标准。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城市道路建设原则要求和相关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结合贵港市实际,明确规定根据规划同步进行地下综合管廊、新能源车辆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规定城市道路设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设施保护要求、竣工验收等事项,确保城市道路建设符合规范、保证质量。

(四)明确建管交接规定。为了解决贵港市城市道路建管交接存在责任不清、机制不顺、交接不及时等问题,第十三条至十七条对建管移交条件、移交材料、交接程序、延期交接责任、保修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五)明确养护、维修责任主体。及时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是管理好城市道路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保障交通通畅、安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养护、维修城市道路的责任主体加以明确和规范。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处理好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管理权的关系。《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六类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主体。

(六)强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管理。在实践中,不少市民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过多过滥有意见,为此,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有关制度和程序,一是明确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五类禁止行为;二是规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公示制度和围挡设置要求;三是明确禁止占道范围、临时占道期限、占道安全防范、占用人行道规定;四是明确挖掘计划管理、禁止挖掘情形、紧急抢修挖掘制度、挖掘应遵守的规定。

(七)缓解“停车难”问题。由于当前城市车流量、市民车辆拥有量都非常大,停车泊位紧缺、车辆乱停乱放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管理面临的一个难题。为了加强停车泊位的管理,缓解“停车难”问题,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对于停车泊位施划与管理、车辆停放都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计划明年对城市停车管理进行专项立法,为解决“停车难”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八)设立法律责任。一是创设处罚条款。对于违反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的行为,上位法并无直接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违反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条款,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处罚。二是细化上位法的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在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细化责令限期改正和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幅度。

二、问:在加强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等设施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方面,条例有哪些亮点?

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刚):在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等设施的管理工作中,无法确认产权单位和“马路陷阱”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好上述问题,加强设施管理,落实管护责任,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检查井、箱盖等设施的管护责任单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产权单位的,产权单位是管护责任单位;无法确认产权单位且仍在使用的,使用单位是管护责任单位;无法确认产权单位且有多个使用单位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护责任单位。

二是明确设施管护责任单位的具体职责,设定未尽管护责任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其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和维修,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该款的规定,未对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等设施的破损、缺失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管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规范了对废弃检查井的处理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废弃的检查井。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可以确定为废弃检查井,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埋并恢复路面。公告期间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问: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下一步如何做好道路养护维修、道路移交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答(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李红模):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针对我局负责管护的道路,我们将依托“智慧市政”系统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强巡查,增强道路问题发现和处置能力,保证道路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确保道路设施完好。

二是针对在建或部分建成尚未移交我局管理的道路,我们将认真履行道路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及时做好已建成道路养护维修工作。

三是针对已建成未移交我局管理的道路,我局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道路项目验收工作,对符合移交条件的,我局将立即接收并加强道路管护,对不符合移交条件的,我局将督促建设单位对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进行整改,杜绝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及移交后重复施工的现象发生。

四是加强执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联合交警、交通等部门,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乱开挖路口、乱开挖道路、占道私设停车收费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是积极参与道路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在项目立项时就开始提前介入道路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确保道路各项功能完善。

四、问:按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下一步如何做好缓解停车难问题

答(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李红模):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协调配合城市规划部门尽快出台贵港市城区停车建设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设施。

(二)千方百计增加停车泊位。一是利用部分城市非机动车道以及城市支路路边施划小车停车泊位;二是充分挖掘、利用立交桥下和空余地规划整理成停车场;三是合理利用目前禁停路段规划一些路内临时停车位,对一些有条件的支路、次干道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施划临时停车位,并进行错峰停车。四是鼓励居住小区、机关等单位停车场对社会开放,积极推进“错时停车”工作。五是严格要求各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范配套建设停车位,特别是商业、文化、医疗等公共建筑。

(三)加强执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积极联合交警、交通等部门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僵尸车”、擅自施划或围挡停车位、堆放障碍物阻碍他人正常停车、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确保车辆停放有序和群众出行安全畅通。

五、问:中心城区老旧小区、街道群众停车难问题非常突出,根据条例的规定,交警部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贵港市哪些道路、哪些路段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刘世培):目前在中心城区一些老旧小区、街道,由于原来规划没有设置小车停车泊位,导致路外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群众停车难问题非常突出。条例第三十五条指出,施划、调整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应当规定停放时段。交警部门为了解决这个社会热点问题,计划在一些路段设置限时停车泊位,既可以满足道路通行需求,又可以解决周边群众“停车难”问题。例如我们在江北大道,设置的小车停车泊位明确规定了停放时间为19:30至第二天早上7:30,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道路最主要的功能是通行。2019年4月,公安部交管局在西安召开全国城市停车治理工作现场会上提出了“建筑配建停车为主,社会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原则。结合贵港城区的特点,哪些道路、哪些路段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我们的计划是:(1)主干道不考虑施划停车泊位,例如金港大道、迎宾大道、中山路等;(2)次干道一般不施划停车泊位,但是在一些路外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群众停车需求强烈的次干道部分路段,会考虑在非动车道施划停车泊位。例如建设西路。(3)支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例如南苑街、北苑街、兴贵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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