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对城市道路开挖“立规矩”

南国早报 2019-12-26 13:58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周如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过多过滥,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不明确,日常维护、维修管理等职责不明确……12月25日,记者从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述一系列与贵港民生有关的痛点,将于2020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后得到有效解决。据悉,对城市道路管理进行立法,贵港市在广西14个设区市中是第一个。

《条例》中规定,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以及已移交的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未移交的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过多过滥,不少市民有意见。为此,《条例》专门出台相关细则对“马路拉链”行为进行约束。

对于《条例》禁止的行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除了责令其限期改正,还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罚款处罚,有效减少或者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针对“马路陷阱”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检查井、箱盖等设施的管护责任单位。对于有产权单位的,产权单位是管护责任单位;无法确认产权单位且仍在使用的,使用单位是管护责任单位;无法确认产权单位且有多个使用单位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护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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