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业务知识(三)
一、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主体
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指能履行项目职责,负责具体承办项目申报立项、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投融资、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独立法人。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单位,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可以由土地储备中心、建设投资公司或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实施主体。
二、落实经费
增减挂钩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纳入建新区土地出让成本。
三、增减挂钩项目群众收益
(一)复垦土地可以获得3万元/亩的实施补助,且复垦后的土地仍归还原使用人使用。
(二)建(构)筑物、补偿:地上建(构)筑物不进行补偿,农民自愿退出的建构筑物可委托项目业主进行拆除复垦,复垦后的农用地交由土地使用权人种植农作物。
(三)青苗补偿:对涉及损坏的地上青苗,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文执行,青苗补偿费补偿给青苗所有权人,由青苗所有权人直接参与清点,并经登记确认后领取补偿费。复垦公告发布后新种植和复垦土地前能收获的,不予补偿;池塘不放养水产品的、未破坏的,不予补偿;未损坏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作物不进行补偿。
(四)拆旧区农民需要征收房屋集中异地安置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定安补偿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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