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进农村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贵港日报 2019-11-22 10:26 大字
黄建明

一、贵港市涉及农村公证的特点

涉农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重要职能。近年来,贵港市涉及农村的公证工作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涉及农村的公证逐渐成为公证工作重点

涉及农村的公证在公证工作中分量不轻,占办证数的三成多,并逐年提升。农村幅员广、人口多,农村社会经济处在上升期,公证工作发展空间大,开拓、做好涉及农村的公证工作,公证办证数量将大幅度提高,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能极大的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是今后公证工作重点。

(二)涉及农村财产关系公证案件有上升趋势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惠民政策的实施,国家出台了取消农业税、种粮补贴、免费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一系列扶持“三农”的政策和制度,现阶段进行着扶贫攻坚战,推动了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的增收,农村居民的财产增多,涉及财产的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委托书、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需求不断增加就是这方面的表现。

(三)农村居民公证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众的公证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公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很多农民群众开始利用公证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互联网信息的广泛应用,扩大了人们的认识空间,农村居民不断接触新思想、新观念,已开始突破传统观念,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协议公证已经走进农村,被人忌讳的遗嘱公证已是农村老人生前处分财产的一种方式。

(四)农村居民的涉外公证案件越来越多

越来越多的农村群众申请办理主要用于出国求学、旅游、探亲、结婚、工作等的出生、学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等公证,表明贵港市农村群众已经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

二、公证服务进农村工作存在的困难

(一)公证机构目前自身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公证人员少,人员结构断层,业务量大,工作强度大,而公证机构现有的体制、规模、待遇,难以吸收、留住人才,公证无实体法做保障,公证机构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制约了公证事业的发展,致使公证服务进农村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制约。

(二)农村居民对公证的法律意识大都处于模糊状态,办理公证主动性不高

农村居民大多长期在农村劳动,虽然处于信息爆炸时代,但是能够掌握、了解一定的科学知识的人还是小部分,农村群众文化素质普遍低下,法律意识特别是公证法律意识大都处于模糊状态,对公证的职能认识也比较少。因此,农村群众主动办理公证的少,被动办理公证的占比大。也就是说,农村群众办理的公证都是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公证时才办理公证,如存款继承公证是银行规定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用的亲属关系、委托书公证是理赔单位要求的,农村群众没有自觉利用公证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

(三)涉及农村的不动产未进行登记

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财产不断增多,但农村群众的财产产权登记力度不足,农村的房屋大都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致使农民群众保护合法权益没有产权凭证,无法通过法律公证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不少农村群众想把闲置的承包地、承包山流转经营,但由于贵港市大多承包者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致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无法实现。

三、公证服务进农村工作对策

(一)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公证活力

2017年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已经完成,所有公证机构从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公证员的身份从公务员改为事业编制,相关部门须根据公证工作的特点,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加强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管理监督,积极开展公证“放管服”改革,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执业责任感,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服务方式,提高公证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任务新要求,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获得感和群众满意度,提高公证公信力。同时出台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财政等方面相关配套政策,给予公证机构充分的自主管理权、用人自主权,提高公证人员的待遇,明确确定公证人员的收入分配,增强公证机构发展活力、提高公证机构人员积极性,保证公证机构有能力把公证服务拓展到乡村。

(二)加大公证法律宣传力度

以开展“普法”、“宪法宣传日”等专项活动为契机,结合农村群众需求特点,深入乡镇(街道)、村(居)、农户和田间地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公证法律宣传力度,为广大农村群众宣传、讲授公证法律知识、公证案例,加大公证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对公证的知晓率、认知度,自觉积极选择公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公证服务网络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自己的宣传、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公证咨询、网上预约公证,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依托辖区乡镇的司法所建立公证联系点,发展乡镇的司法助理员为农村公证信息员,做好农村公证宣传和公证信息联络,加强配合公证机构与镇(乡)、村、农民的沟通和联系,做好涉农公证的告知、材料收集等前期工作,协助公证机构办理涉农公证,提高办证效率,满足农村群众公证服务需要。

(四)积极提供涉农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机构在积极办理涉及农业生产布局、土地承包管理、买卖合同、工程承包招投标等领域公证事项,全力为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与稳定提供及时到位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还主动介入抚养赡养协议、遗嘱、财产继承和分家析产等农村民事活动办理公证,把公证服务延伸到农村,为农村文化事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倡导农村文明新风尚提供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服务“三农”、预防纠纷的特殊职能作用。

(五)加强农村房屋等财产确权登记制度

对农村的不动产产权、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放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通过产权、使用权登记,明确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农村房屋、土地效益,避免农民群众因为没有产权、使用权凭证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权利,切实保护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贵港市公证处主任。此文荣获2018年“法治贵港”征文活动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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