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结伴游泳溺亡 同伴隐瞒事实被赔 覃塘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审理一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

贵港日报 2019-11-17 15:03 大字

本报记者李园园

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

5月20日,覃塘区13岁的少年小芹“失联”了,其家人报警并通过微信等多种渠道寻找,均不见踪影。次日,小芹的尸体出现在附近的江河里。经民警调查,小芹是与3个伙伴去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而同伴却故意烧毁小芹衣服并隐瞒不报其溺亡的信息。痛失儿子的小芹父母李某夫妇一纸诉状将与其儿子结伴游泳的3个伙伴及其父母诉上法庭。

失联少年尸体江中现

5月20日一早,李某福发现孙子小芹一晚上未归,四处寻找无果后,到市公安局三里镇派出所报案。小芹的父母李某夫妇又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均未果。

5月21日下午18时,三里派出所接到覃塘派出所通报,在义渡江某水域发现一具尸体。经DNA鉴定比对和市公安局法医通过法定程序对尸体进行解剖,确认死者为小芹,为溺水死亡。

三里派出所民警通过查看天网监控视频,发现小芹失联前是和同班同学小程、小瑞、小鑫在一起。6月3日,民警通知小程等3人及其班主任马某芹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小程、小瑞、小鑫表示不知情。次日,派出所再次通知小程等3人问话,经过老师和民警多次作思想工作后,3人才道出了事实真相。

此时,李某夫妇才知道,小芹是在和小伙伴游泳时溺亡的,事发后小伙伴们故意隐瞒。

同伴相约集体沉默

5月19日是星期日,天气炎热,小芹和同学小程、小瑞、小鑫相约到三里镇九岸村江边游泳。开始,小芹和伙伴们在浅水区玩耍。后来,小芹提出到深水区,遭伙伴们拒绝后,他独自走向深水区。待伙伴发现时,小芹已经在深水处挣扎。小瑞回忆说:“当时,我们看见他在深水里挣扎,就大声喊救命……”13岁的小芹就这样被江水淹没,消失在伙伴的视线里。

事故突发,小程等3人害怕被责骂,决定把小芹的衣服烧掉,将其手机丢到江中,并互相约定“不要告诉任何人”。3人回家后,从未提及小芹溺水身亡一事。

法官审理中发现,小芹在本次事故发生前,曾到本案事故发生的水域和其他水域游泳,并将相关的游泳视频上传至“快手”短视频等社交网络。班主任马某芹曾于5月11日将小芹私自去江边游泳的事情通报小芹家长,并于5月13日通知其爷爷李某福到学校签署监管承诺书。

同伴共担20%民事赔偿

李某夫妇将小程、小瑞、小鑫及其父母共8人起诉至覃塘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小芹的死亡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夫妇诉称,小芹同伴3人明知去江边游泳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相互劝阻;小芹被水流冲走时,3人没进行必要的救助,最终造成小芹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3人还刻意隐瞒事实,致使事发后14天,真相才大白。3个同伴对小芹的死亡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依据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监护人,小程等3个同伴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8名被告辩称,李某夫妇作为小芹的监护人,放任小芹擅自外出游泳,监管教育不力,依法应负主要责任。3个小孩与小芹结伴游泳的行为以及事发后因心理恐慌没有向家长汇报的行为,均与其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芹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仍罔顾危险到江边游泳造成溺水身亡,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因其已死亡,故由其父母即监护人承担。

小程、小瑞、小鑫3人在有人提议去游泳时,没有相互劝阻,反而一同前往;在发现小芹发生溺水的险情时,没有尽到符合其13岁的年龄力所能及的救助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因三人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3名同伴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对小芹的死亡损害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5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小程等3人合议隐瞒小芹溺水的事情,未第一时间告诉家人或老师,造成其父母未能第一时间知晓小芹溺水并已死亡的事实,小程、小瑞、小鑫3人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认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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