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贵港日报 2019-09-27 10:27 大字
周琳

一、网络谣言的基本内涵

(一)网络谣言的基本概念

什么是网络谣言呢?较为普遍的解释是:通过网络介质,也就是通过邮箱、聊天软件、社交平台、论坛等等作为传播介质来传扬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其中主要是关于公共领域、突发事件、明星名人、离经叛道、颠覆传统等方面的内容。

(二)网络谣言的特征

1.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高效性和多样性。网络谣言突破了传统谣言传播的狭隘,不再受地域和传播方式的限制,因为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谣言传播的途径变得不再单一,谣言开始利用网络的力量渐渐介入公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通过QQ、微博、微信等通讯工具的传播,谣言蔓延的速度在不断加快,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接收信息都不再是困难,即使是足不出户也能了解到最新流传的谣言。

2.网络谣言的行为成本低,但危害结果严重。高科技高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设备的存在日益普及,日常生活中几乎人手一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更是逐渐普遍,而网络谣言的传播正是通过这些电子设备渐渐侵入我们的生活。想要传播网络谣言只是动一动手指,敲一敲键盘,点一点手机屏幕的事,几乎不费吹灰之力便可使谣言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传播开来。

3.覆盖面广,且受众范围较大。网络谣言所波及的范围随时能覆盖全球,这是由于现代媒体的高速发展,全球范围内架构起一座连接世界各地的网络桥梁,每个网民在接受信息的同时已经不仅仅局限在接受者的身份上,而是转换为消息的散布者,使谣言“发散式”地传播出去,这样身份的转变为谣言的大肆蔓延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三)网络谣言形成的原因

首先,从客观来看,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起来,高速发展的网络虽然方便了生活但也成为了滋养谣言最合适的温床,不断地有谣言在网络上被制造出来,然后借由网络一点点渗入生活中。

另一方面,网络媒体本身也要负很大一部分责任,网络谣言是通过网络平台在网上传播开来。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也成为了不可忽略的原因,当前社会发展并不均衡,经济状况两极分化,各种社会矛盾出现,在这样的不平等现象下部分人的心理发生变化,产生了某些负面情绪,不少人选择在网络上发表一些不正当的言论或传播一些不真实的信息,只是为了宣泄他们心里的不满、抱怨。

还有一方面,每个人都有“从众”心理,当网友看见某条信息被大量转发时也会不由自主被影响也加入转发行列中,就这样网络谣言就会被越来越多人知道继而分享给他人。

二、我国网络谣言刑事立法现状

(一)我国网络谣言制裁的罪名分类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惩治谣言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高解释、刑法、行政法规、民法等法律法规。在众多的法律手段中,刑法手段拥有最优越的地位最强大的作用,是控制和管理网络谣言最好的法律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惩治措施。就目前而言,我国刑法中关于网络谣言方面的惩处罪名主要是以下几个:

1.蓄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个罪名通常情况是对于编造爆炸威胁、放射威胁、生物威胁、灾害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是明知道是编造的恐怖信息却蓄意地传播扩散,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2.诽谤罪。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伪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网络谣言以某个特定的个人作为针对的对象,就可能会构成诽谤罪,因为诽谤罪针对惩治网络谣言是要以特定个人作为谣言对象的情形。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该罪的犯罪主体涉及繁多,不单只是个人,单位、企业、公司等都能作为犯罪主体,实施该类犯罪时,必须是捏造谣言的行为已经给他人或者单位导致了重大的损失,或者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才可以构成犯罪。

4.寻衅滋事罪。具体的定义是指故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的恶意行为或者是任意破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正常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主观上是直接或者间接故意。

5.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该罪能够用来制裁一部分以政府和国家作为攻击对象的网络谣言,在客观上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编造、歪曲、诋毁、损坏、污蔑等行为。

三、网络谣言刑事立法不足及刑事立法完善

(一)现阶段下我国关于网络谣言的立法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刑法关于制裁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现有的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稍显简单,不能全面的涵盖网络谣言的不同种类,而且现实中的网络状况比较复杂多变,现行存在的刑法罪名不足以对付各种各样的情况,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和控制力度达不到效果。目前,我国面临的现实情况是,在刑法方面没有专属于规制网络谣言的罪名,都是套用治理传统谣言的刑法罪名,在治理网络谣言时没有专门针对于其自身特点,导致传统罪名在网络谣言应用上没有达到极佳的效果。在我国网络谣言罪名体系中主要是有两点不足之处:一是“虚假恐怖信息”类以外的网络谣言无法处理。二是关于诽谤行为的自诉和公诉转换的标准模糊。

2.刑事处罚的设定存在不足

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以网络谣言来专门针对性地制定相对应的专属罪名,都只是适用制裁传统谣言的传统罪名而已,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特殊刑罚,只是生搬硬套相似的处罚,而不是具体情况具体处罚,这样的设置存在着许多的不合理:

一是体现在定罪量刑这方面,它的标准没有很科学合理。二是设定法定刑方面显失公平,我国的现行刑法在制裁有关网络谣言的罪名上相应的刑期都总体上较低,设置也不够均衡,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立法完善

1.明确网络谣言和言论自由的界限

网络谣言和言论自由之间,应该划定一条明显的界限,让刑法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不至于对网友的客观言论也进行法律的制裁;还应对言论自由设定一个最低的限度,让公民在发表自己的言论时把握必要的分寸,不至于随意发言触犯相关的法律。

2.增加网络谣言诽谤犯罪的诉讼途径

刑法条文第246条中,一般的诽谤行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才会介入公权力,从实际出发,可以让公权机关在受害人自行诉讼时作为协助者,当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出有关申请,由法院授权公安机关帮助对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弥补自诉人在这方面的能力不足,解决了受害人在遭受网络诽谤行为侵害时有苦不能诉的尴尬境遇。

3.加强和完善刑法体系中网络谣言方面的立法

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除了对定罪方面的完善,还需要惩治处罚体系的完善来相互结合。例如重视有关网络谣言规制罪名刑种不全的问题,要针对不同情况的网络谣言制定专属罪名,真正达到有法可依;还应该注意提高法定刑,以达到震慑造谣者的目的,提高法律在制裁网络谣言方面的威信。在关于网络谣言的刑法中,需要完善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刑期的完善,根据现实需求来提高诽谤罪的法定刑,提高刑期。第二个是刑种的完善,应该放在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增设,可以很好的适用于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的治理。通过限制相关权利从而打击网络谣言的编造。

(作者简介:周琳,女,毕业于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现任职于覃塘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此文荣获2018年“法治贵港”征文活动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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