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摘要)副市长朱永辉(2019年5月23日)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志们:
2018年12月28日,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将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就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条例》正式实施之后,市人民政府将认真贯彻执行,下一步要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条例》的通知和通告,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对应的市政府办领导为具体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条例》尽快落地见效。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依法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燃放工作。
二、科学确定并公布烟花爆竹限放具体范围和产品种类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本市城区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规定区域以外的九个方面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一律不得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对于禁放区以外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我们也充分考虑到群众的要求,设立限放区,让群众在划定的地点、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实行规范管理。公安机关作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管部门,要负起牵头责任,迅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并商住建、应急、自然资源、城市监督管理等部门意见,提出限放区的具体范围,并明确在限放区内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对外公布。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确定并公布当地中心城区禁放区和限放区的具体范围,并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一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官方微博、公交车移动传媒、LED视屏、微信、专题、专栏等各种渠道和方法开展高密度宣传。
二要广泛宣传禁放区和限放区,让群众充分知晓禁燃限放区域的具体范围,自觉不在禁燃限放时段和禁燃限放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三要加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的宣传,让市民充分了解贵港市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不购买、不燃放非法产品,确保燃放安全。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曝光违法案例。
五要落实部门单位的宣传责任。四、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检查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燃放烟花爆竹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执法,规范管理:
(一)严格许可发放。根据《条例》要求,停止审批核发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经核发的,依法依规收回,并责令经营单位对库存的烟花爆竹产品封存妥善处理,不得在禁放区内销售。在限放区域内,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也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批。
(二)严格源头管控。各级公安部门在审批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品种的审查,凡发现运输到禁放区范围或有本市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的,一律不得核发运输许可证。
(三)严格监督管理。督促禁放区域内的各有关单位,采取“点对点定责任,人盯人抓落实”的措施,逐一落实禁放监管领导和守护值班责任人。
(四)严格执法处罚。公安机关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五)鼓励群众举报。在《条例》实施前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提升工作实效。
(六)严肃追责。对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违犯《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凡是监管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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