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

贵港日报 2019-04-22 11: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园园)记者日前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本市城区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粮食储备仓库;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同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外,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除了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外,还规定了禁止燃放方式: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未经行政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同时,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告知购买者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礼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宴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宴席举办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对宴席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婚丧喜庆礼仪服务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提供宴席服务的经营者在其管理范围内未履行告知、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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