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贵港日报 2018-12-08 11:13 大字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统筹和规范实施贵港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普查任务如期完成,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国污普〔2017〕4号)、《广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方法和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及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基本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以下5大类。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即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7个类别(包括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花岗岩、页岩)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工信委、国土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工信委、市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源主要包括粮食作物(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等)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等化肥,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有机肥)、农药(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使用情况、氮磷流失情况、氮磷及氨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地膜主要包括不同农业区域、不同作物的地膜使用量、覆盖周期、覆膜种植比率、田间覆盖率、覆盖作物类型及方式等基本信息。秸秆主要包括水稻、玉米、木薯、甘蔗、马铃薯、甘薯、大豆、花生、蔬菜、油菜等作物的秸秆产量、可收集量,以及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量。(牵头部门:农业局;配合部门:环保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

畜禽养殖业源主要包括规模和非规模养殖条件下,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产生量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牵头部门: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部门:环保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

水产养殖业源主要包括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业化养殖条件下,鱼、虾、贝、蟹等主要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牵头部门: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部门:环保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质监局、教育局等部门)

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牵头部门:水利局、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政管理局等部门)

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牵头部门:国家统计局贵港调查队;配合部门:统计部门)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污水、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其中: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市政管理局、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市政管理局)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市政管理局、卫计委)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牵头部门:环境保护;配合部门:公安局、住建委、交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等部门)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伴生放射性矿生产排放废物:稀土等17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包括空气中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废水中总铀(U)、总钍(Th),镭-226(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废石及废渣中铀-238(238U)、226Ra、钍-232(232Th)放射性活度浓度(其中废渣加测总钍含量),原矿及精矿中238U、226Ra、232Th放射性活度浓度。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一)工业污染源

按照国家工业污染源(含工业园区)普查总体方案、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及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名录库中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分行业进行产排污抽样检测。配合国家开展产排污核算方法(含产排污系数)抽样核证、补充调查与动态更新、工业源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等。

按照国家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合自治区普查办组织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实验室比对,对全市筛选出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企业进行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初测或取样测试U、Th系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部分矿山企业),对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初测结果达到当地本底值+150nGy/h或固体样中U、Th系任一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初测结果大于0.3Bq/g的企业,列入伴生放射矿详查范围。对自治区普查办确认为普查对象的贵港市企业进行详查,入户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按要求进行空气、废水、废石及废渣、原矿及精矿的取样监测,开展抽样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组织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按照国家农业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种植业水污染物普查实施方案、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普查实施方案、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普查实施方案、地膜使用量与残留量普查实施方案、秸秆产生量与利用量普查实施方案及农业源普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实施方案,以2016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种植业源基于典型地块和监测小区,开展总氮、总磷、氨态氮等涉水污染物流失量监测;开展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涉气污染物排放量监测。地膜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农田地膜当季残留量、累积残留量监测。秸秆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秸秆草谷比、秸秆可收集量监测。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粪便污水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以及氨排放量监测。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养殖换水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

(三)生活污染源

按照生活源锅炉清查技术规定等文件要求,以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等掌握的锅炉名录库为基础,以街道社区为基本调查小区(调查单元),对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大于等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开展调查。入户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按照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查与监测技术规定及有关报表制度的要求,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监测,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及水质水量信息。针对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为主的方法清查;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则采取沿河排查为主的方法清查。根据排污口纳污范围内污染源类型以及其监测数据、计量设施和测流条件等情况,对数据齐全的可直接核实、更新、填报信息,对数据有缺失的需在2018年7月前完成缺失指标的补充监测,对不满足监测条件的根据常住人口或综合生活用水量采取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按照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方案、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登记被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根据污水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产排污核算方案,组织开展产排污系数观测、抽样核证与动态更新、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五)移动源

按照移动源普查总体方案、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要求,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根据机动车普查总体方案、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要求,开展机动车产排污系数方案设计、排放因子测试,编制排放清单,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国家确定的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品储运环节及其他非道路移动源调查方案、系数调查方案,开展排放因子测试和清单编制等,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采用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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