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大打出手 两败俱伤得不偿失

贵港日报 2018-10-28 10:55 大字

港北讯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两男子在合伙做生意期间因双方意见不合而大动干戈,最终导致一人受伤,一人获刑。日前,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与温某在合伙经营一家公司期间产生纠纷。2017年8月14日9时许,温某在公司内与被告人江某发生争执,温某先动手推江某,江某便与温某互相推搡殴打起来。在互殴过程中,温某摔倒在地上,店员见状将江某与温某隔开。温某发现自己的左小臂左侧近肘部的位置受伤流血遂报警。经鉴定,温某左小臂左侧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于2017年12月6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温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7天,用去医药费19412.32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江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江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又是初犯,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对被告人江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丽丽甘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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