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房子还不一定是你的!

贵港日报 2018-10-21 09:43 大字

住房是承载着家庭生活与发展的一道港湾,很多人为了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而努力奋斗。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大部分买受人都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大部分群众认为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自己所有。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吗?

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黄某与黎某于2007年4月11日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黎某将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黄某,价款82000元,黎某应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同日,黄某按黎某的要求支付了转让款,黎某将其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均交予黄某保管,并将房屋交由黄某使用,但黎某一直拖延协助黄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黎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对合同的效力亦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黄某已按约定支付转让款,黎某应按约定协助黄某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黎某怠于履行,已违反合同约定。法院判决黎某协助黄某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依法登记为准。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买卖房屋过程中切勿操之过急,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的义务以及过户费用的承担,并及早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秋霞唐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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