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全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贻勇就贵港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答记者问

贵港日报 2018-05-31 00:00 大字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梁贻勇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党委办自治区政府办、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贵港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文件。贵港市检察机关部署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今年全国“两会”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贵办通〔2018〕29号)(下称《通知》)。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梁贻勇同志。

问:您能告诉我们《通知》对推动贵港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义吗?

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专门向全市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委监委及司法部门要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本地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理的大局中,整体谋划和推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主动接受监督,把公益诉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职尽责。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和作用,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的案件。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打造新时代“四力”新贵港,加快建成西江流域核心港口和新兴工业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您能为我们解释一下“检察公益诉讼”吗?

答: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与违法行为本身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提起诉讼目的不是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就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定机关之一。

检察公益诉讼就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包括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告知其他诉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和执行等一套完整的诉讼程序。

问:我们想知道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答:检察公益诉讼包括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前者的案件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后者的案件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问:您刚才提到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两者除了案件范围,还有哪些不同呢?

答:两者在“谁来告”和“告谁”,也就是起诉主体和起诉对象上,也有显著区别。

在起诉主体上,人民检察院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起诉主体。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检察院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地位是“兜底和补充”。

问:怎么理解“兜底和补充”呢?

答: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除了人民检察院之外,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当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先由符合条件的其他诉讼主体起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顺位主体。只有在没有符合条件的第一顺位主体或者符合条件的第一顺位主体不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才作为保护公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提起诉讼。

问:刚才您给我们解释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谁来告”的区别,请您给我们再解释一下在“告谁”上有什么区别。

答:在起诉对象上,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对象是作出损害公益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对象是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机关。

问:您能告诉我们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主要来源吗?

答: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是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人民群众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积极向人民检察院反映,人民检察院会依法审查处理。

问: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前应该履行什么程序?

答:人民检察院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案件线索,经过立案调查,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进行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在没有法律授权起诉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授权的机关和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经过立案调查,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正确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问: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我们群众常说的“官告官”吗?

答:准确地说,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是“官告官”,而是人民检察院起诉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依法承担着维护、实现和发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那些违法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起公益诉讼,只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公益和监督依法行政。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出发点和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有效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问:在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若出现行政机关不理解,你们会如何推进工作?

答:检察公益诉讼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特殊诉讼制度,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公益诉讼重大工作部署和重点案件办理情况,积极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沟通协调,赢得理解和支持,凝聚保护公益的共识与合力,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把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规范检察建议制发程序和内容,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督促、协助相关行政机关主动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主动保护公益,把检察建议打造成为解决公益损害突出问题的常态化监督手段。另一方面,要用好提起诉讼的监督手段。提起诉讼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节,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保护公益的刚性手段,也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既要慎用,又要敢用。要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有影响的案件上,对提出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要坚决提起诉讼。

问: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会有“原告”“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会有“公诉人”“被告人”,那在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地位是否具有特殊性?

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司法行为,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具有其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这就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不同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普通原告的诉讼地位,在诉讼权利义务上与普通原告有一定的区别。

但是,检察公益诉讼仍然属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制度框架,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诉讼规律,特别是平等诉讼的规律。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外,检察公益诉讼必须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不存在诉讼特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不管对方是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双方平等诉讼,在法庭之上必须讲证据、讲事实、讲法律,由人民法院居中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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