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涉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重点
陈毅清
保护好环境资源,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是法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涉环境资源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人民法院借助司法审判惩处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职能作用日益彰显,有效保护了生态资源。而另一方面,由于涉环境资源案件提起诉讼难、收集证据难、因果关系及原因鉴定难、法律责任比例划分难等制约着该类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工作,需要我们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这些实践性难题,为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看,推进涉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工作,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内容:
树立紧贴时代特点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司法理念直接决定办案思维。承办法官要加强案情研究,紧密围绕涉环境资源案件的现实问题,全面树立起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司法新理念。强化能动司法的意识,对重大的涉环境资源案件主动介入,及时开出支持律师调查取证的调查令。同时,加大依职权调查的力度,必要时在开庭前就向有关部门及时发出相关司法建议,避免环境资源遭受进一步破坏。坚持“修复为主、补偿为辅”的办案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对遭受破坏的环境资源进行修复性保护和培育,以身体力行的修复行为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对涉环境资源案件,要始终坚持阳光司法,及时将已经确认、固定的案件事实向社会公众公布,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引导群众关注环境资源、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丰富和完善多元化机制解决环境资源纠纷。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的司法需求也呈现多样性特征。为此,要建立健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通过整合司法资源,规范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和配合,切实丰富解决环境资源纠纷的途径和手段。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上,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要以业务指导、工作督导、人员培训等形式,统一业务解纠标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简化非诉讼方式的办理流程,提高解决纠纷的办事效率,让因为环境资源受破坏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身体权益受损的群众愿意接受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司法确认,使非诉方式达成的方案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真正推动非诉方式的普遍化和司法化。在具体的实践中,诸如律师参与调解、植被补植、生态休养等解纠方式均值得大胆尝试。
建立规范有序的案件报告和管理制度。涉环境资源案件多是涉众型案件,尤其像河流受污、空气受染,生活在周边的群众直接成为受害者,其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此,对于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法院在立案环节就要提前做好应对方案,及时与审判部门沟通衔接,安排业务精湛、善做群众工作的法官承办。承办法官应认真研究案情,及时将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汇总层报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接到问题反映后,应及时“把脉会诊”,对下级法院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面临的问题提供参考性意见。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业务指导,树立长远目光,重点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研判,提炼出可供辖区法院统一执行的规范性指导意见,形成科学规范的案件管理制度,不干预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切实推动辖区内的涉环境资源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更加细致审慎地查明案件事实。事实认定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重心。环境资源受损机理的独特性,决定了此类案件的专业性。承办法官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及时查阅了解相关的术语内涵、体系标准、技术规范。此外,要综合运用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证据规则、经验法则等,加强对案件事实的甄辨和内心确信。例如,案件出现多名被告时,要注意审查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重点审查免责事由的情形,坚持严格审查的标准,逐一进行细致的证据质证,不能让被告“钻空子”;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问题,承办法官不仅要实地调查环境资源受污染、遭破坏的具体范围和程度,还要考虑防治污染的成本、被告获利的大小以及抵偿费用对于权益受侵害的群众的“心理愈合度”,更要注重参考环境资源领域的专家意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解陈述,综合全部案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作者单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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