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惩治与生态修复并重
陈毅清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切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要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坚持司法惩治与生态修复并重,在涉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工作,突出生态的后期维护和补植,使司法审判转化为护航绿水青山的“再生动力”。
生态修复比直接的经济处罚更有意义。过去,当事人破坏生态环境,法院多以经济手段直接制裁当事人了事。殊不知,经济制裁之后,后期还需要对生态修复工作进行重新规划甚至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无形中拉长了修复工作周期。并且在正式修复前,脆弱的生态环境容易遭受二次破坏,由此扩大破坏范围。而以补植、放养、出工等方式惩戒破坏环境的当事人,由于是“原性”修复,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并且可使当事人直接参与修复过程。通过身体力行的方式,当事人可切身感受到植物、植被、江河、鱼鳖等在种植或保活、保养工作中的艰难性,由此增强其对生态环境脆弱性的体悟,进而在后续的生产生活中自觉自醒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爱护者。可见,生态修复应当成为涉环境资源案件中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常态化机制。
由此,法院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应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原则,积极探索推行森林、水、土地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进一步创新生态修复的形式和途径,深化被告人以承担劳务、赔偿资金、亲友代为修复等方法恢复生态原貌。
一是案件审理应更加注重效率。对涉环境资源的各类案件,应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切实缩短办案期限,尽快明确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避免已经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经历长时间的“空秃期”;对于无法尽快审结的案件,可以就已经能够确定的修复范围先行进行修复,确保修复工作效果提前一步。
二是案件审理应更加注重实效。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检察、法院应达成共识,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进行生态修复或交纳修复资金的,应适当调整量刑期限,从轻处罚;对于民事案件,要尽量以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群众解释相关法条,讲解与山地、林地、湖泊等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知识,将巡回法庭开展成普及法律、宣传环保的法治课堂。
三是生态修复应更加注重保值增效。生态修复不能一修了事,关键在于修复的成效。例如植被植物的补植,要考虑补植植物的生长习性,如植物数量、土壤成分、季节时令等的特殊要求,确保植物的成活率,加快植被的修复速度;鱼苗放养,要考虑放养过程中鱼苗在新环境下的死亡流失量;承担劳务,应以劳务本身产生的修复功能大小来衡量。能直接查看修复效果的,要以最后的效果为准;不能直接查看的,要将有可能出现的修复“价值贬损”情形加以考虑,以“保底价值+贬损价值”作为当事人最终应当负担的责任范围。
(作者单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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