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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老赖”被罚2万元

北海日报 2018-01-08 12:26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韦启宁)近日,被执行人张某向北海海事法院交纳了2万元罚款,这是张某为自己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付出的代价。

2015年3月6日,凌某为获取在贵港经营船舶的资质,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自己出资购买的“贵港××”号船挂靠在贵港某船务公司经营,并约定了船舶权属归自己所有,张某仅以50%的名誉股份登记在所有权证书中,张某应协助其办理该船转户等一切手续,所需费用由其承担等内容。协议达成后,凌某向张某一次性支付劳务费5000元。后因凌某另有发展,需将该船转卖,但张某拒不协助其办理该船的转户手续,经催促多次未果,于是起诉至北海海事法院。同年4月25日,该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贵港××”号船为凌某实际所有,判令张某协助凌某将“贵港××”号船转户登记到凌某个人名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

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凌某于2017年9月5日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次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9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某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但张某置若罔闻,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发现,张某名下开设有多个账户,存款总额近14万元。执行法官多次催促张某履行判决义务,但张某置之不理,还将其多个账户中的存款取走,只留下几百元余额。鉴于张某的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存在恶意转移、隐匿个人存款以规避执行,该院于同年9月21日对张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接到罚款决定后,张某对自己规避执行的错误行为没有任何悔过之意,仍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并且不服罚款决定,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复议。鉴于张某未主动履行,执行法官只能对“贵港××”号船的过户强制执行,向贵港海事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该船转户登记到凌某名下。复议期间,凌某与张某就案件受理费7350元达成了执行和解,凌某放弃对案件受理费的主张。上月8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复议决定,驳回了张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北海海事法院的罚款决定。张某收到复议决定后,仍态度强硬,拒不交纳罚款。执行法官向张某发出了限期交纳罚款通知书,并向其释明:“虽然本案中你与凌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已了结,案件已执行完毕,但罚款系对你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你仍须交纳,逾期不交纳,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张某终于“服软”,于上月29日向法院交清了罚款。本应是一起很简单的执行案件,张某却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2万元的代价,事后张某懊悔不已。

这是一起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在大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战中,北海海事法院对此类规避执行行为,坚决打击,从不手软。2017年以来,该院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执行力度,力求实现惩治“老赖”全覆盖、无死角,综合运用财产申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乃至移送“拒执罪”等手段震慑和制裁“老赖”。全年共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400余次,扣押船舶80余艘,司法拘留1人、罚款1人,移送“拒执罪”1人,纳入失信名单114人,全年受理执行案件438件,执结405件,执结率92.47%,执结标的8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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