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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道引纠纷 邻里成反目

贵港日报 2017-11-11 11:56 大字

本报记记者 黄远会

近日,港北区贵城街道小江社区小江村石柱北小区的居民薛某向本报反映称,他们5户居民建好房子至今已有二十余年,期间出入方便,道路通畅。2014年,邻居何某、李某建好房后,便在道路设置阻碍物,要求该5户居民每户交5000元方可通行。薛某等5户居民不愿意,何某、李某就把道路用砖块堵塞至今,给他们出行带来极大不便。

近日,记者来到薛某所居住的小区。走进该小区,记者看到,这里的居民楼建得很密集,巷道也很狭窄。薛某所指的5户屋门前有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通道最宽处约3米,最窄处宽不足1米,往北方向为建设西路,往南通往小江变电站。而引起邻里纠纷的就是这条通道。

据薛某称,该通道是他们5户及附近居民出入建设西路唯一的通道。该通道早在1994年已经形成,通道的使用权从未发生过争议。2014年,何某、李某两人在建造自家的房屋后,道路已经狭窄到不足1米宽,而且还在不足1米宽的道路上砌起一道水泥坎,水泥坎长约72厘米,宽约19厘米,高约20厘米,并在水泥坎上堆放砖块约1米高,致使5户以及附近居民无法通行。薛某等5户居民认为,何某、李某两户占用公共通道砌一道水泥坎,并在水泥坎上堆放砖块,截断公共通道,致使该公共通道无法通行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相邻通行的权利,给该5户及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那么,何某、李某为何这样做呢?记者曾致电何某、李某,但是对方答复说没有时间接受采访。

为此,记者来到港北区贵城街道办事处。该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薛某等5户所居住的住宅往外通行需经过何某、李某两户住宅门前道路。2014年,何某、李某两户修建房屋时,出资对门前通道进行了修缮,铺设了水泥路面。他们以出资铺设水泥路面方便了薛某等5户通行为由,要求薛某等5户每户出资5000元。而薛某等5户居民则认为道路是公共通行道路,不同意出资。何某、李某就用砖头将道路堵塞,不让薛某等5户居民通行,由此发生纠纷。对此,小江社区工作人员和贵城街道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但何某、李某两户仍不同意拆除堵塞道路的砖头。

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懋认为,薛某等5户居民与何某、李某两户的纠纷,需要看这条路是否是你的必经之路。如果是,你可以通行;如果不是,则对方要求费用是合理的。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譬如,留出能够使其正常出入的通道,不得在通道上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封堵,造成相邻权利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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