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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日报 2021-09-25 07:53 大字

(2020)桂0203民初7143号

覃建伟、覃枝:本院受理原告韦跨诉被告覃建伟、覃枝、曾宪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203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21)桂0203民初2431号

银兆苗: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暖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3民初2431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江门市凯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怀山诉你公司及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相应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3天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21)桂0702民初886号

钦州市钦台农农业综合观光休闲有限公司、史庆章:原告广西钦州诚杰冷暖设备公司与被告钦州市钦台农农业综合观光休闲有限公司、史庆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所作的(2021)桂070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21)桂0702民初2319号

阮学梅:本院受理原告沈培昌与被告阮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0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21)桂0881民初1902号

张玉群:本院受理原告梁银蝶诉被告张玉群、第三人莫六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88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是:一、被告张玉群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11800元给原告梁银蝶;二、被告张玉群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1118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4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梁银蝶;案件受理费253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登报)700元,以上合计3236元,由被告张玉群负担(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32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桂平市人民法院

(2021)桂0881民初2026号

彭志勇、李冰:本院受理原告彭永东诉被告彭志勇、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88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是:一、被告彭志勇、李冰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原告彭永东;二、被告彭志勇、李冰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5月1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彭永东;本案受理费24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志勇、李冰负担(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32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桂平市人民法院

(2021)桂0881民初1351号

辛德勇: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昆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德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法送达法律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88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是:被告辛德勇应返还161742.36元及利息(以161742.3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昆明昆海经贸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3534元、公告费700(原告已预交),合计4234元,由被告辛德勇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3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4551010400133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桂平市人民法院

管天珍(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410

120328):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大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管天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71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大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西大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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