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逾百万 包工头跑路获刑

西部法制报 2020-09-08 00:43 大字

王浩公

事件介绍

包工头明明拿

到了工程款,却不支付工人工资,反而携带百余万元工程款潜逃回老家。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许某与谭某芳等人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许某负责招募工人,谭某芳等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给许某。截至2019年7月8日,谭某芳等人按照约定共支付了工程款1914120元给许某。

许某收到工程款后,只支付了2019年3月、4月、5月份的部分工资给工人。2019年7月,许某回到江苏老家,手机停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7月13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经劳动监察部门核查,许某拖欠张某松等106名工人的工资合计1162237.1元。2019年7月16日,船舶修造公司向张某松等工人垫付工资519160.55元。2019年8月14日,许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同年11月15日,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七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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