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

贵港日报 2020-07-31 11:25 大字

桂平讯7月22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依法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谭某应赔偿破坏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475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谭某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市场上收购毛鸡1只、猫头鹰3只用于泡酒。2020年3月5日,桂平市森林公安民警在谭某家中查获用猫头鹰死体3只、褐翅鸦鹃(毛鸡)死体1只浸泡的酒23瓶。经鉴定,褐翅鸦鹃死体1只确定为杜鹃科鸦鹃属鸟类产品,为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死体3只确定为鸮形目鸟类产品,为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按照有关规定核算,本案涉案的野生动物价值应按47500元核算。

今年3月5日,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谭某非法收购野生保护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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