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1元比基尼服务”不能止于叫停
□余明辉
5月1日,广西桂平市某加油站为促销,让穿比基尼的模特为车主送礼品,“多付1元,就能获得美女服务”。据桂平市商务局消息,该活动品位低俗,已被叫停。
应该说,不管采取何种营销方式,只要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都是商家的经营自由,我等无可置喙。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利益而不顾一切突破道德底线,尤其是法律底线,却是不应该的。那么,对于广西桂平这一加油站推出的“比基尼服务”活动,简单的叫停就可以吗?值得探讨。
广西桂平这一加油站推出的“比基尼服务”活动,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广告推销行为,也就是通过这种穿着暴露的女性服务的方式,增加该加油站的人气和知名度,进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到此加油。
我国《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管理规范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这一加油站推出的“比基尼服务”活动,已经被认定为品位低俗,也就是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与广告法的这一规定相悖。
更关键的是,加油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不管是加油站的服务人员,还是来加油的消费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都被严格要求高度警惕、注意力集中,并遵守一定的规则,谨防稍有不慎引发事故。但广西桂平这一加油站推出的“比基尼服务”活动,却用女性穿着暴露的方式吸引消费者眼球,对相关人员集中精力按规定安全操作是一个潜在威胁,不但是对现场所有人员的不负责任,而且是对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的不负责任。
《广告法》第57条还规定,发布有违公序良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面对此次加油站“加1元比基尼服务”的无底线营销,就不能止于叫停这么简单,而是需要市场、应急等部门紧急行动起来,对此进行严肃的“一条龙”查处,让广告主、广告公司等付出代价,用明显的违规成本教育当事者,警示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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